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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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通过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作者:

      今天(1月12日)下午,《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有关人士介绍说,该《条例》的颁布施行,使江苏成为全国继广东之后第二个对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专门立法的省份。

  据悉,《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三条,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程序、监督的相关支持,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使江苏各级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有法有依。对于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对于激发、调动和保护职工创业创新创优的热情,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有关人士表示,江苏的《条例》有诸多创新亮点,比如:

  首次提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针对当前权益最易受到侵害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特别规定,明确提出:工会应当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工会可以发“两书”。《条例》规定,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况时,工会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会意见改正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两书”的确立,增强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刚性。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职行为受保护。针对过去工作中,一些监督组织成员为了保住饭碗,怕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条例》设定了专门的保护性条款。

  阻挠工会实施法律监督将承担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进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